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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都玟均原名:都美.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菁英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股東權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日期:20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