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卓秀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姵文、王國權間移轉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移轉抵押權
裁判日期:201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