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鍾憲德被 告 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清算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係因委任關係之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