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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王居濱訴訟代理人 王復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廷金間因確認讓渡書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讓渡關係不存在,其受讓標的為豐島園商行之生財器具及經營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商行之資本額即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日期:20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