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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成訴訟代理人 葉明中

謝唯音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欽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並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元,經依原告所提汽車停車位土地預售契約書之記載,原告購買包含系爭停車位總計30個停車位,價金為18,940,000元,則單一停車位價格應為631,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3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