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譚克悌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華等間請求房屋所有權返還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除已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暨建物登記謄本外,應提出包括但不限於:系爭土地及房屋最近買賣契約書或其他客觀交易價額證明文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