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廖尉廷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律師被 告 赫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得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