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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陳冠綸被 告 思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毓芳被 告 李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主張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之所受利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而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互相競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日期:20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