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詹寶麗訴訟代理人 廖芳緒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壁金、林阿美、林德道、王淑娟、鄭榮輝、陳煌信、黃柏娥、卓文洋、林婷玉、黃偉程、徐特軍、戚少宗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臺北市○○區○○街○○巷○號、6之1號、6之2號房屋之地下室所有權為其所有,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建物現今之交易價額(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地下室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上開房地之鑑價報告以查報房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