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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鄭鈞陶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慈股份有限公司、弘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9,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1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