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0號原 告 廖正輝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複代理人 梁瑞琳被 告 游美鳳
徐游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六行關於「徐美鳳」之記載,應更正為「游美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