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102號原 告 賴于農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林世勛律師被 告 陳保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賴于農之生母賴莉莉與訴外人游藝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下原告(原名:賴文瑊),惟斯時游藝無意認領原告,直至原告面臨上學之際,原告生母賴莉莉與當時交往之男友即被告陳保慎乃於86年5 月27日同至戶政機關辦理認領原告之手續,惟其二人已於93年間分手。嗣原告年屆成年,經母告知上情,並與訴外人游藝為親子血緣鑑定,確認游藝為原告之親生父親,是被告認領原告之行為應屬無效,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且觀諸前揭鑑定書結果略以:由DNA-STR 型別檢測結果,不排除游藝為賴莉莉親生女賴于農之親生父可能,其親子關係機率為99.9998%等語,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被告反於真實父女關係之認領,應屬無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認領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