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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親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118號原 告 胡中裕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複 代理 人 張晉豪被 告 胡幸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認領被告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為訴外人李燕珍之子女,原告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認領被告,但原告與被告實無真實血緣關係,認領應屬無效,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略稱:同意作DNA親子血緣鑑定。

三、證據:無。

丙、本院依職權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兩造是否存有父女血緣關係。

理 由

一、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認領應屬無效之事實,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出具鑑定書證實,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自得主張其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認領被告之行為係無效,從而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