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64號原 告 楊婉徵被 告 焦長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亦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訟,依上開規定說明,係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住所係高雄市○○區○○街○○○巷○號,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