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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號原 告 古璦華被 告 盧文立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文立間請求返還保管款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均已繳納。嗣原告於訴訟程序中減縮訴之聲明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溢收之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本院得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前揭法規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