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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 告 楊恕揚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告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報酬
裁判日期:201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