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世鍇
黃宗鉉黃肇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種智等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