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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5號原 告 黃世鍇

黃宗鉉黃肇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被 告 黃種智

黃棟樑黃文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中記載「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部分,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駁回」、「訴訟費用及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程序方面記載「應認原告遲至一百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始提起民事追加起訴狀,實已妨礙被告之防禦之訴訟之終結,而不應准許,合先敘明」部分,應更正為「應認原告遲至一百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始提起民事追加起訴狀,實已妨礙被告之防禦之訴訟之終結,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合先敘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日期: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