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 告 曾國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被 告 偉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姿玲
駱威丞蔡孟真彭盛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部分有所欠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