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6號上 訴 人 天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天助訴訟代理人 周麗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子萱間因一百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六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