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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張友鋒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 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被 告 吳秀瀅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賀慧珍複 代理人 阮俊堯

卓麗淦被 告即反訴原告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履約保證金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裁判日期: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