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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3號上 訴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上訴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