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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 告 吳淑雯

何佳純何佳樺何佳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速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股東權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是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25萬元×4=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四人起訴僅共繳納3,000元,每人應再向本院各繳納裁判費不足額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應補正被告飛速科技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原告提出之被告飛速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被告飛速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廢止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原告應補正被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日期:201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