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 告 謝孟典被 告 合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朝陽
謝珮琪謝汶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