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原 告 金溥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被 告 謝志偉
游盈隆陳立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
洪貴參律師被 告 洪裕宏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黃旭田律師陳彥君律師被 告 王時齊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1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版面十四公分乘以四點九公分)以二十四級字體刊登各一日。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溥聰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見本院卷第
110 頁)。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溥聰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謝志偉為民視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頭家來開講節目
(下稱系爭節目)之主持人,被告游盈隆、洪裕宏、王時齊、陳立宏等人則為經常到系爭節目發表談話之來賓。而被告等人明知其等言論對社會大眾有一定之影響力,本應對事實陳述謹慎求證。而於99年11月11日被告等人在系爭節目中,就有關陳水扁先生所涉及第2 次金改及龍潭購地弊案事件,先後陳述如下言論:
⑴被告謝志偉指稱:「我們看到今日,這樣的一個報導,你
就會想到馬英九果然厲害,週末(即11月5 、6 日)的時候他說,我聽到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果然今天我們就看到這樣的一個新聞(即指陳水扁案件之第三審判決)」等語。
⑵被告游盈隆陳述:「第二就是很奇怪這個司法院院長、副
院長剛換人沒多久,不到一個月,這件事(即指陳水扁案三審判決)就發生了,這中間是不是有相當的關係‧‧‧特別是蘇永欽‧‧‧上任不到一個月馬上這個扁案最高法院馬上提早就宣判了這一個結果,這是不是蘇永欽上任之後的‧‧‧交差第一個功勞」等語。
⑶被告洪裕宏指稱:「最高法院,你這樣一個配合,行政權
配合總統,總統說一句話你就去揣摩上意,還是說總統有命令這我就不知道了!」等語。
⑷被告游盈隆又陳稱:「國民黨立法委員‧‧‧去司法委員
會和法制委員會公開提案,針對周占春這個個案,要來刪減臺北地方法院的預算,這是非常惡質的事情」等語。⑸被告陳立宏接續陳述:「今天立法院以所謂的司法判決品
質不佳的理由要刪預算,這是公然用政治力介入司法一個非常惡質的手段‧‧‧國民黨,難道你真的以為說永遠就是國民黨執政嗎?」等語。
⑹被告王時齊則陳述:「都已經邀請到這個府裡頭去吃大餐
了,然後這麼明目張膽的告訴大家,說有些案子已經違背人民的情感‧‧‧這麼清楚的下指令‧‧‧馬英九下指令立刻告訴你,我們今天就做了這樣的判決」等語;又指稱:「國民黨用司法來整肅異己,完全不是新鮮事,過去民進黨受過非常非常多的委屈,特別在選前的時候‧‧‧所以國民黨把司法當作自己的一個手段‧‧‧陳菊今天選舉第一天請假,然後結果第一件事情竟然是跑到法院去應訊」等語。
被告等上開言論係以不當連結方式,惡意誤導民眾,企圖使民眾誤認原告操控司法,公然用政治力干預法院之判決,惡質介入司法,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另被告等人未有任何事證、未經任何查證,即於系爭節目中
恣意散布發表「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先生、金溥聰等高層,‧‧‧一直不讓司法提早判決‧‧‧」、「國民黨的執行者馬英九、金溥聰這些人相信說這就是國民黨五都選情不好,所以要打這張王牌選戰才會好起來」、「馬政府‧‧‧運用司法的手段,想要讓選情可以變好」、「馬英九對個案指指點點、指三道四的‧‧‧國民黨直接的、赤裸裸的、毫不避諱的把司法案件當作他選舉動員的工具」、「實在是說這就是愚蠢、昏庸、無能到這種程度」、「馬英九在催的時候,那都不是笨,那是很可惡」、「真的是可惡到無法用言語來形容」、「只有不要臉這三個字啦」、「國民黨立法院這種狀況,他比那幾個收受賄賂的法官還混蛋」等不實言論,且已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原告係真為年底選情而介入司法,影響法院之判決,並使社會大眾對原告產生厭惡,致令原告之名譽受到貶抑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綜上所述,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負侵權行為法律責任,並聲明:⑴被告等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金溥聰2,0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⑶前項聲明部分,原告金溥聰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謝志偉、游盈隆、陳立宏則以:㈠被告謝志偉、游盈隆、陳立宏在系爭節目中之陳述內容,係
基於監督政府權力,本於事實,善意評論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及總統言行是否違背權力分立原則,破壞司法獨立,是否藉以影響當時五都市長選舉,核均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且被告謝志偉、游盈隆、陳立宏言論係就公共利益事項所為之適當、合理評論,客觀上並無貶損原告2 人名譽,主觀上更無故意、過失等語。
㈡聲明:⑴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⑵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洪裕宏辯稱:㈠本件原告應逐一就被告洪裕宏與其餘被告間符合侵權行為之
所有構成要件事實,以及該不法行為確實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負舉證責任,始有令被告洪裕宏與其餘被告4人同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餘地。而觀諸原告起訴狀內容僅泛言陳稱被告洪裕宏之言論有使民眾誤認原告中國國民黨憑藉執政權力,操控司法判決,以行侵害原告中國國民黨名譽之實云云,並未一一具體舉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相關證據與待證事實為何,及亦未敘明原告金溥聰之非財產上損害何以高達2,000,000 元之理由,其起訴已難謂合法。
㈡被告洪裕宏受邀至系爭節目中發表對於最高法院於99年11月
11日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龍潭購地案之有罪確定判決一事之看法,係屬合理評論之範疇,故被告洪裕宏之行為並無不法,且無故意過失,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洪裕宏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殊無足採,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王時齊辯稱:㈠被告王時齊於99年11月11日系爭節目中針對第2 次金改判決
後,馬英九先生干預司法獨立行為之言論,依被告王時齊當時發言時所使用之用語,疑問語氣、媒體報導、總統宴請司法首長3 日後,最高法院即火速判決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及龍潭購地案件有罪確定,而引起社會嘩然之情形,更可見被告王時齊所為言論,確屬評論政治時事及個人意見之表達,屬合理評論之範圍,並無證明其所評論之事為真實之義務,亦無需經合理查證後方得以評論之義務。另於系爭節目中針對高雄市長遭高雄地檢署火速調查之言論,乃是基於有感於司法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對不同黨派候選人採取不同標準之嫌所為之評論,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之評論,亦屬合理評論之範圍。
㈡被告王時齊當日發言,並無任何涉及原告金溥聰之發言,客
觀上並無任何侵害原告金溥聰之行為存在,縱原告認當日其他共同被告所為之發言不法侵害原告金溥聰之名譽,被告王時齊與其他被告間亦無行為關連共同之情形,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㈢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被告謝志偉為民視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頭家來開講」節目主持人,被告游盈隆、洪裕宏、王時齊、陳立宏為99年11月11日節目來賓,且在系爭節目節目中,分別陳述:
㈠被告謝志偉指稱:「我們看到今日,這樣的一個報導,你就
會想到說馬英九果然厲害,週末的時候他說,我聽到了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果然今天我們就看到這樣的一個新聞」、「你意思是說,馬英九他聽到那麼,法界人也說我們也聽到了」等語。
㈡被告游盈隆陳稱:「第二就是說很奇怪這個司法院院長、副
院長剛換人沒多久,不到一個月,這件事就發生了,這個中間是不是有相當的關係!」、「特別是蘇永欽上任不到一個月,上任不到一個月馬上這個扁案最高法院馬上提早就宣判了這一個結果,這是不是蘇永欽上任之後的,第一個,交差第一個功勞」、「其實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先生、金溥聰等等高層,這些人都是相信說這次五都選舉,選戰不好原因出在基本盤不出來投票,原因出在青藍的人不滿馬英九,一直不讓司法提早判決」、「國民黨的執行者馬英九、金溥聰這些人相信說這就是國民黨五都選舉選戰不好,所以要打這張王牌選戰才會起來」、「實在是說這就是愚蠢、昏庸、無能到這種程度」、「馬政府執政2 、3 年,你真的是民生凋蔽,這個整個民怨沖天、民心思變,你自己不去檢討反省這一些,結果運用司法的手段,想要來讓你的選戰變好」、「國民黨立法委員呂學樟、潘維剛、跟林滄敏,去司法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公開提案,針對周占春這個個案,要來刪減臺北地方法院的預算,這是非常惡質的事情。」等語。
㈢被告洪裕宏陳述:「最高法院,你這樣一個配合行政權,配
合總統,總統說一句話你就去揣摩上意,還是說總統有命令這我就不知道了」等語。
㈣被告王時齊陳稱:「馬英九都已經對個案指指點點,指三到
四的,這些人是,這些人的最高官人事權都操縱在馬英九手上,他能不乖乖的表達他的順從嗎?」、「都已經邀請到這個府裡頭去吃大餐了,然後這麼明目張膽的告訴大家,說有些案子已經違背人民的情感‧‧‧等等的,這麼清楚的下指令」、「馬英九下指令立刻告訴你,我們今天就做了這樣的判決。」、「國民黨用司法來整肅異己,完全不是新鮮事,過去民進黨受過非常非常多的委屈,特別在選前的時候」、「所以國民黨把司法當作自己的一個手段,運用的手段,這件事情一點都不新鮮了,那你看今天的這個狀況,陳菊今天選舉第一天請假,然後結果第一件事情竟然是跑到法院去應訊等語」等語。
㈤被告陳立宏陳稱:「今天立法院以所謂的司法判決品質不佳
的理由要刪預算,這是公然用政治力介入司法一個非常用惡質的手段,這等於立法院直接介入去,你的司法品質,我認為你品質不好,我就要砍你預算,其實這是非常惡質糟糕的。今天如果說法界只有放任了立法院以刪除預算來管制所謂的司法品質的話,那將來立法院多數黨都可以用這種手段啊。而且我一直在想國民黨,難道你真的以為說永遠就是國民黨執政嗎?」等語。
㈥上開言論內容,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1 頁),並
有卷附系爭節目錄影光碟1 張及逐字光碟譯文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之1 、第223 頁至第238 頁)。
六、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前開言論內容,已侵害原告名譽權,並依民法第18 4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登報道歉等情,則為被告等人所否認,並分別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為,被告等人於系爭節目中所為之前揭言論,究係對事件之評論,屬於意見表達,抑或屬於事實之陳述,是否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經查: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
表達」,「事實陳述」始有真偽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務之「評論」,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 0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參照)。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於99年11月4 日以98年矚重金字第1 號
判決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無罪在案,而原告中國國民黨之法定代理人馬英九先生確實有於99年11月9 日以總統府新聞稿之方式提及:司法當然必須獨立,但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背離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合理期待等語,當日晚間馬英九先生旋即與司法院正、副院長及法務部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等人士餐敘;99年11月10日立法院第7 屆第6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記載:立法委員呂學樟提案之第28案「針對100 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主管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4 款第15項第1 目一般行政項下‧‧‧裁判品質係實現司法正義及司法為民的重要基石,司法雖然獨立,亦不能孤立於社會之外,更不能背離人民對司法合理之期待,有鑒於臺北地方法院,近年裁判品質不佳,屢屢背離人民期待,顯示辦理訓練事務及司法風紀績效不彰,建議減列10,
00 0, 000 元,科目自行調整」等語;又最高法院於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部分案件為有罪確定,且上開情事亦分經斯時國內媒體刊登報導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卷附總統府新聞稿、網路新聞報導及立法院第7 屆第6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會議記錄等影本可憑(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60頁、第91頁至第104 頁、第144 頁至第148 頁),應堪信為真實。
㈢上開關於總統府新聞稿內容、原告中國國國民黨馬英九先生
與司法高層餐敘及立法委員提案、討論刪減司法預算情事,既均攸關司法制度,及政府、公眾人物處理有關公共事務言行妥當否,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甚明。再觀諸被告等人於99年11月11日系爭節目中為前開內容陳述時,確實是有上開法院判決、統府新聞稿內容、原告中國國國民黨馬英九先生與司法高層餐敘,及立法院提案刪減司法預算事件發生之背景存在,且依被告等人前後對話內容(詳見本院卷第223 頁至第238 頁),並無超脫上開事件議題之外,而為新事實之陳述,堪認是屬被告等人依其個人就上開事件本身之認知及價值判斷,而提出之評斷,屬意見表達、評論或批判,並非事實之陳述。
㈣又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
圍。抑且,為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查:本件馬英九先生斯時為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主席,原告金溥聰先生則為秘書長,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第8 頁),該等人員具有相當之政治地位,動見觀瞻,對於所屬政黨或國家政策有相當程度之影響或互為表徵,而本件由前開法院判決、總統府新聞稿內容、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馬英九先生與司法高層餐敘,及立法院提案刪減司法預算事件發生之時間緊接,且均與司法有關,甚或針對司法制度,另依自由時報猶於99年
11 月10 日報導:「馬公開談金改判決綠批干預司法‧‧‧」、於99年11月11日報導:「馬批評2 次金改判決/府:回應民眾期待司改,謝:最壞示範‧‧‧」、於99年11月12日報導:「馬司法宴後,扁判刑定讞/法界:判決時機可議‧‧‧」、「質疑高層介入扁律:政治判決‧‧‧」、於99年11月9 日報導:「不滿二次金改案判決/藍委變更議程週四改審法官法‧‧‧綠委批藍挾預算壓迫司法‧‧‧藍委圍剿周占春移送監院‧‧‧」、於99年11月11日報導:「懲判扁無罪藍委提案刪北院預算/綠委:法院又不是國民黨開的‧‧‧」;99年11月12日報導:「民進黨團聲援菊批司法黑手‧‧‧」等情(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7頁、第60頁、第91頁、第99頁、第103 頁),足見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言論之前或後,社會間就此議題即有紛認屬政治干預司法之虞等情,參以斯時正值五都選舉之際,選情又往往會受諸多外在因素影響,是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言論顯非屬被告個人毫無根據或無端臆測之評論。佐以,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如其須證明所報導之新聞或發表之評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新聞或發表言論前,須盡完全查證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制,及徵諸原告既身為執政黨或公眾人物,就被告等人上開評論所涉及公眾事務領域言論,本即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及無積極事證可資證明被告等人上開言論是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謂被告等非基於善意為之,是被告等人辯稱上開言論屬適當、合理評論乙節,堪予採信。
㈤綜上,被告等人於系爭節目中發表之上開言論,既係對於可
受公評事項而為意見之表達,且有所依憑,並非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屬善意、適當之評論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是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言論,已損原告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不可採。
七、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法律責任,並聲明:⑴被告等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金溥聰2,0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附件一:
┌───────────────────────────┐│ 道歉聲明 ││道歉人謝志偉、游盈隆、洪裕宏、王時齊、陳立宏等人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民視電視台「頭家來開講」節目中所散布有關││中國國民黨、金溥聰等為了選情,以政治力介入司法等言論內││容,係屬不實,道歉人等就所述之不實內容致中國國民黨及金││溥聰之名譽受到嚴重之損害,表達最高之歉意,特此登報道歉││。 ││ 道歉人:謝志偉、游盈隆 ││ 洪裕宏、王時齊 ││ 陳立宏 │└───────────────────────────┘附件二:
┌────┬───┬───┬─────────┬─────┐│報 別 │版 別│版 位│刊登規格(高×寬)│字體大小 │├────┼───┼───┼─────────┼─────┤│聯合報 │全國版│頭 版│13.8×4.9(公分) │22級3號字 │├────┼───┼───┼─────────┼─────┤│中國時報│全國版│頭 版│15×5(公分) │22級3號字 │├────┼───┼───┼─────────┼─────┤│自由時報│全國版│頭 版│4.5×9.2(公分) │19級4號字 │├────┼───┼───┼─────────┼─────┤│蘋果日報│全國版│頭 版│11.4×4.4(公分) │22級3號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