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56號上 訴 人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被 上訴人 康世雄

康林鳳上列兩造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856 號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87萬7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萬4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