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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7號原 告 禾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鴻鎮被 告 梁芳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公司之董事兼經理人,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間將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鑑章、公司組織章程交由被告代為辦理公司登記,並於登記終竣後領得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統一發票,惟被告迄今仍未返還上開財產,爰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梁芳祥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等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