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 告 傅中庸被 告 台北市永吉C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文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