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2號原 告 李正芳被 告 呂子瑜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惟被告呂子瑜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另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雅虎公司網路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且侵權行為所發生在被告雅虎公司所提供之部落格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