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 告 林信宏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許文哲律師張家豪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被 告 (原名曾增振)被 告 沛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桂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余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勳備註:
1、原告應提出不銹鋼10噸高速攪拌槽、大型美製鐵氟能隔膜浦確已完全不堪使用之說明及證據。
2、被告應提出其抵銷抗辯之金額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