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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 告 林信宏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曾增承(原名: 曾增振)、沛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設備等
裁判日期:20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