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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 告 李聖心

林昀賞蔡志祥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被 告 張英濠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8 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