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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 告 胡大興

金國銓蔡之貫共 同 吳旭洲律師訴訟代理人 曹智恆律師

林詠盛律師被 告 臺北市浙江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葉潛昭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與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有關,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如已知悉該案二審判決內容時,請儘速通知本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