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黃光烽被 告 林玉葉 謝心玫謝尹陞謝尹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裁判案由:給付水費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