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3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周嘉執法定代理人 周存善(即祭祀公業周嘉執之管理人)代 理 人 馮志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美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李美蓉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48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共25.9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聲請人,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410

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萬9000元×如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共25.9平方公尺=515 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聲請人既已繳納5萬4262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其溢繳2178元【計算式:5萬4262元-5萬2084元=2178元】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為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