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蔡美君律師被 告 香港商紅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劉凡聖律師曹智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