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桃園縣政府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全服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