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市○○○路○ 段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周明添律師複 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劉景榮複 代理人 閻建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10日下午2 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