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 訴 人 張育誠
張育榮張瑞芬連大慶
樓連珮如連子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時、陳榮治因100年度訴字第1351號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