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原 告 林繼宗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建民律師
李玉華
參 加 人 柏林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宇訴訟代理人 李紹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新台幣53萬6,146元交給本院民事執行處申股100年度第6130號強制執行」,並非請求第三人向債權人為給付之聲明,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不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