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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34號上 訴 人 陳威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則忠間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陳宇威」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威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