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58號上 訴 人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被 上訴人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
本件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