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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25號原 告 段吉文

黃靜芬卜允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被 告 德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露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 、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0年8月29日以府建商字第9006524300號函撤銷登記在案,有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是被告即應行清算,被告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17頁),是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依卷附被告之變更登記表所載(見本院卷第8頁),被告之股東除原告外,尚有段露露、劉德焜,惟劉德焜業已死亡,並以段露露為遺產管理人(詳本院卷第16頁、第8頁背面),故列段露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公司毫無關係,未曾同意擔任被告公司股東,亦未繳納股款、參加股東會議或分派任何盈虧,被告竟盜刻原告等印章,偽造股東同意書辦理登記,致原告等突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100年5月17日北執子9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39145號命令,要求原告等人清償被告公司之欠稅13,782,483元,令原告等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股東,而原告主張其遭冒名登記並非被告公司股東,亦非被告公司清算人,則原告與被告間股東權之存否即屬不明確,且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確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本件原告所提起之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甚明。

㈡次按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負立證責任,如被告欲主張原

告確為股東,應由被告自負立證責任,如被告不能立證或其提出之證據不足採用,則原告之訴即應認為有理由,無庸另行立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從未擔任被告公司任何職位,因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100年5月17日北執子9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39145號命令始知遭冒名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4-8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宗,雖卷內73年2月8日股東同意書記載原告段吉文、卜允文受讓股東段露露各5萬元之出資額、82年3月11日股東同意書上記載原告黃靜芬受讓股東段吉春25萬元之出資額,並附有原告之國民身份證影本及其名義之印文,然原告既已否認被告公司登記卷上之印章為其所有,且簽名亦非其所簽(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是本件缺乏原告確實同意擔任被告公司股東而提供身分證及印章之證據。惟原告為股東之事實,並未見被告加以舉證,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備 註

(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8,1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1,750元 國外公示送達費用合 計 9,900元

裁判日期: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