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原 告 日商小川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川光昭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被 告 即祥鞋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一高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契約約定係以外國貨幣給付,為何原告得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之依據(請參酌民法第202條等規定)。

三、被告應說明對原告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之意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