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0號上 訴 人 郭佳
郭華揚郭張瓊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曾沛筑律師
參 加 人 余嘉生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股務
處即羅昌錫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以上開法條說明,本件上訴顯非合法,本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命補正程序,逕行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