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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6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吳宜蒨被 告 陳重惟即陳文日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陳文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於繼承陳文日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吳清文,嗣於民國100年2月15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具狀由變更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榮棟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向被告請求給付繼承自訴外人陳文日之債務,嗣於100年2月15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已更正聲明為請求被告於繼承訴外人陳文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訴外人陳文日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此既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

四、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文日於民國89年6月2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 1張,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持上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部分,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付利息,並得請求以未清償之本金按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詎訴外人陳文日自申辦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清償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訴外人陳文日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截至99年11月28日止,訴外人陳文日累計消費記帳額共計有新台幣(下同)511,404元尚未清償(其中本金為425,336元,利息為86,068元),依約訴外人陳文日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另應給付本金425,336元自 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然因訴外人陳文日已於98年12月 9日死亡,而被告並未拋棄繼承,亦無限定繼承等情事,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且被告既未於被繼承人陳文日死亡時辦理拋棄繼承,依前揭規定意旨,其就被繼承人陳文日之上開借款債務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日遺產之範圍內予以繼承,是原告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自為有據。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511,404元,及其中425,336元自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