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 告 邱欽堂
邱禎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蔡家豪律師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訴訟代理人 胡智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