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3號原 告 和石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錦源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原告與告李煥章間償還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車號0000-00(NISSAN INFINTI FX35)交付予原告;第4項係請求被告拆除位於台北市○○區○○路4段390號之「鴻林眼鏡行」招牌,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市價及拆除工程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李煥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