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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3號原 告 和石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錦源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李煥章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案由:償還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