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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郭金娥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9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零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容忍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1-09-28